校友會簡介組織章程

台北市台南一中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台南一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團結互助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3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4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會員

第 5條 凡在母校台南一中初、高中部或其分部、夜間部或補校畢業、肄業、現居住台北市或任職台北市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6條 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7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一般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應與停權。

第 8條 本會對於有特殊成就之校友或於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贈予名銜。

第三章 組織

第 9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全權執行會務。

第10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連記法票選之,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11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12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分別指定常務理事,或監事一人為代理人;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代理人。
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

第13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其名額各不得逾理事名額。

第14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15條 理事會為推行會務得設總務組及必要之委員會 ,總務組置組長一人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組長及主任委員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組員及委員若干人由組長及主任委員遴選向理事會報備之。

第16條 本會得設編輯委員會,其成員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17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任期,當選之翌日起算。

第18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 理事會之權限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 聘免工作人員。
  4.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20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召開理事會議與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4. 執行理事會與大會決議事項。

第21條 監事之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 審查年度經費預決算。
  3.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4.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22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至遲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決議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第23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4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隨時召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至遲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25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26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壹仟元。
  2. 捐款。
  3. 補助。
  4. 其他。

第27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8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報告書,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29條 本會於解散後,所有剩餘財產歸屬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30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1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2條 訂定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度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政府北市社會字第1587號函准予備查。